(一)资助对象: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治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和各种医疗救助政策性补助、救助后,仍然在医疗费用上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向区慈善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低保家庭;
2.特困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4.重点困难优抚对象;
5.特定病种病人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特定病种主要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病种为依据)。
(二)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会区慈善会助困申请表》。(申请人无法进行申请的,可委托家属或村(居)委会干部按申请人的意愿代为申请)。
2.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公示,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申请者有关资料报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
3.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核。
4.区慈善会审批。
5.审批后,区慈善会将救助金直接划入救助对象的银行存折上。
(三)资助标准: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扣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医疗救助政策性补助、区医疗保障局及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后,剩下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给予资助,最低救助标准为:4万元以上(含4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救助8000元,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每增加1万元,救助标准相应增2000元,如: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超过6万元的救助1万元,6万元以上(含6万元)不超过7万元自付费用救助1.2万元……以依次类推,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2.救助金额需超过5万元的,经区慈善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给予特殊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