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7 15: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会区慈善会慈善公益资金(以下简称“慈善公益资金”),是扶贫济困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社会公益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慈善公益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慈善法》和《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采取各种形式向国(境)内外、区内外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任务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㈠弘扬人道主义、博爱精神,团结社会各界力量,以“帮困助学,敬老扶残”为主题,弘扬勤劳创业、团结奉献的侨乡人精神,倡导爱国爱乡、乐善好施、助人为乐、造福社会的新风尚,为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和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㈡大力开拓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总量;提高资金运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合法的保值增值手段,扩大资金数量,增强“帮困助学,敬老扶残”的帮扶实力;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新会区慈善公益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捐款以自愿为原则,以宣传发动为手段,以各项活动为载体,全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社团参与,各社会团体、部门齐心协力、分工负责。
㈠通过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捐助;
㈡通过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社团捐助;
㈢通过义演、义卖、义赛、义诊和律师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向社会和团体募捐。
㈣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慈善公益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需经理事会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㈡坚持关注社情的原则。将资金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得到及时的帮助扶持。
㈢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和审批手续。
㈣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项工作费用的开支不得铺张浪费,尽量降低管理成本。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慈善公益资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其活动的宗旨和事业。坚持慎重选项、严格把关;尊重捐款者的意愿;按照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提高社会效益。
第七条 筹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助困项目。
对因长期失业、重病和突发性事故致贫或符合相应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或在本区居住满3年以上并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外来务工者家庭进行生活救助。
(二)助病项目。
对因遭遇重大疾病并直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区户籍居民进行医疗救助,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特定病种病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大病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三)助孤老项目。
对经区民政局纳入的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进行生活救助。
(四)助学项目。
资助全区低保户、五保户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纯低收入户的学生读书。
(五)助爱心屋援建项目。
①对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进行房屋援建。
②为农村低保户安装光伏系统。
(六)助残项目。
①精神解锁工程:资助我区低收入家庭和经残联部门认定的特困精神病人入院康复治疗。
②资助困难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
(七)助社会公益项目。支持社会公益项目和福利设施的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开展。
以上资助项目的比例和资助标准见《新会区慈善会“七助”项目情况简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指数的提高,资助比例和资助标准如需调整,经理事会审议后由慈善会另行公布。
第六章 慈善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拨付方式
第八条 在保证留有一定资金的前提下,慈善会办公室按照资金支付能力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资金资助项目预算。预算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慈善资金资助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出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七个项目,每年审批一次。对于其它时段因特殊情况急需审批的资助项目,经新会区慈善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捐赠者指定资助项目,由慈善会办公室根据捐款人意愿和捐助项目报理事会研究并审批。指定项目资金由区慈善会账户直接划到受赠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慈善救助需向所属镇(街、区)社会事务办提出,填写相关表格,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慈善会办公室审批。资助资金拨付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区慈善会账户拨到受助单位(个人)或开展救助合作的单位。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依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捐款的安全和正确使用,所有的捐款必须全部汇入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款由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统一委托银行代收,设立捐款账户。捐款团体、单位、个人可向新会区慈善会索取《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物品由慈善会造册登记统一管理。属作价出让物品,由慈善会按程序将物品折价回收后,将款项划入区慈善会账户。捐赠的物品按照捐赠人的意向进行分配,如捐赠人没有指定具体用途的,由新会区慈善会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经区慈善会理事会审批后处置。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符合慈善公益用途。
第十三条 慈善会应加强对筹集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必须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由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账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定期将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通过慈善网、微信、电视、电台和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具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如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