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4-12-27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方、受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慈善资金是指慈善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及资金增值部分;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把关、科学审核的原则。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及各时期重大专项资助项目,需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各项目支出款项使用全过程实行严格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坚持厉行节约、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各项工作费用的开支不得铺张浪费,尽量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方的意愿,符合公益慈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私分慈善资金。慈善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交通、乡村振兴、“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捐赠方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捐赠资金应用于公益目的,不能用于捐赠方本身,也不能用于与捐赠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事项。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区慈善会应当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捐赠协议。非定向捐赠资金,区慈善会应与捐赠方签订双方《捐赠协议》或《指定意向书》;资金项目确定后,区慈善会应与受赠方签订双方《资金使用协议》。协议内容明确资金到账的期限、用途、救助项目等相关事项约定。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资金时,区慈善会应当向捐赠方出具合法的捐赠专用票据,并做好入账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项项目募集的专项资金应做好收支台账登记,及时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一条 受赠方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慈善资金,未按协议使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区慈善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赠方拒不改正的,区慈善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第十二条 慈善资金的申请、调查、公示、审批、发放等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文字凭证资料,包括申请、审批表、接收收据等,所有资料要全部收集、归档、入账,妥善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以项目形式实施,严格按照立项、评估、审批等流程,做好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慈善项目资金按捐赠资金性质分为:非定向捐赠项目资金、定向捐赠项目资金和冠名基金项目资金三大类。
第十五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资金包括:常规性项目资金、专项项目资金和联合募捐项目资金。
(一)常规性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新会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保障措施》等经区政府审批的方案和有关文件,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理事会审核后实施。
(二)专项项目资金的支出。包括扶贫、救灾、疫情防控、乡村振兴项目等,由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方案,其中资金额较大的,原则上报区政府审核后实施。
(三)联合募捐项目资金的支出。各镇(街)政府、各部门单位与区慈善会共同发起联合募捐项目,由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定向捐赠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捐赠方意愿和受赠方确定项目资金支出方案,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其中,以企业(个人)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项目,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以政府部门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的项目(新会区慈善会工商联(总商会)乡村振兴基金除外),由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资金使用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慈善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即: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十九条 区慈善会对慈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捐赠方有权对其所捐赠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 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监督,接受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新会区慈善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新会区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