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1 13:43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特困群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新会慈善会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救助项目:
(一)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二)临时生活救助;
(三)农村困难家庭“爱心屋”援建;
(四)困难家庭“精神解锁”工程。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 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治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医疗救助政策性补助、救助后,仍无法解决的医疗费用并直接给家庭带来生活困难的,可向区慈善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户;
3)城镇“三无”人员;
4)重点困难优抚对象;
5)特定病种病人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患大病
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特定病种主要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的特定病种为依据)。
2、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扣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医疗救助政策性补助、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剩下个人自付部分按5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数额不超过5万元。救助金额需超过5万元的,经区慈善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给予特殊救助。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提前救助的困难对象,由区慈善会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经副会长和会长审批同意后,可给予2万元以下的前期救助金。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再按照程序实施救助,但年度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前期救助金)。
(二) 临时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①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②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③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
④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2)在本区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并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因灾、因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2、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每户给予5000元以下的救助,特殊困难家庭经区慈善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给予5000元以上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户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三) 农村困难家庭“爱心屋”援建
1、救助对象:重点是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
2、援建目标:每年援助20户困难户,每户给予6万元资助。
(四) 困难家庭“精神解锁”工程
1、救助对象:主要资助我区低收入家庭和经残联部门认定的特困精神病人入院康复治疗。
2、救助标准:一个疗程8000元∕人,时间为三个月,计划救助60人。
三、申请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相关《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无法进行申请的,可委托家属或村(居)委会干部按申请人的意愿代为申请。
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
查核实并公示,公示7天后将《申请表》及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报镇(街、区)民政部门。
3、镇(街、区)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
人情况的核实和签署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核。
4、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再送区慈善会审批,区慈善会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后即时把救助资金发放到受助人手上。
四、救助金发放形式:
1、大病医疗和临时生活救助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区慈善会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划入救助对象的银行存折上。没有银行存折的救助对象,直接将救助金发放给本人,并由救助对象签收。
2、房屋援建资金按工程进度分两期拨付:工程开工后,先拨付帮扶资金总额50%至困难户,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3、精神康复治疗救助金将由区慈善会统一划拨至第三人民医院,受助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五、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区慈善会每年在募集的非指定慈善捐款中安排大病医疗救助资金310万元、临时救助专项资金100万元、“爱心屋”困难家庭房屋改造资金120万元、“精神解锁工程”救助资金50万元。
2、救助资金的管理按照《新会区慈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设立专项,坚持“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的原则。
3、救助资金的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4、区慈善会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各镇(街、区)、社区、村委会每季度也要将困难群众救助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镇、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对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登记造册,并按要求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报送我区困难群众救助情况。
6、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
1、从事我区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转由司法部门处理。
2、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的,由区慈善会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1、本办法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